12月24日,最高检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,把河南社旗县一个“父子兄弟齐上阵”的宗族恶势力团伙再次拉进公众视野——以闪某招、闪某申父子为首的5人,20年间在唐庄乡及周边实施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等11起违法犯罪,最终被法院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。但很多人好奇:公安当初以“恶势力犯罪集团”移送,为啥检察机关却认定是“团伙”?
时间倒回2003年,闪某申第一次纠集儿子闪某招等人帮人讨债,用殴打、冻饿的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,就此“树立恶名”。接下来的20年里,这个以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团伙愈发嚣张:受雇争夺商业代理权时,用殴打、滋扰逼对方转让经销权;插手经济纠纷时,纠集多人强揽工程、强占土地;甚至开设流动抽头渔利,替人“摆平事端”聚众斗殴。2人轻伤、1人轻微伤的后果,让周边村民“谈闪色变”,村里的经济和生活秩序被搅得一团糟。
但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,检察官们没有“照单全收”。公安最初认定这是“恶势力犯罪集团”,但检察机关经过3个多月的审查,给出了不同这是“恶势力团伙”,不是“集团”。理由很实在——
团伙“没组织”。闪某招、闪某申虽然是“纠集者”,但没有明确的“老大”,成员之间没有领导与从属关系,每次作案都是“临时打电话凑人”。比如一次聚众斗殴,闪某招只是随便喊了几个宗亲,事后既没给好处也没管“善后”,完全是“打一枪换一地”。
“不为组织谋利”。11起案子里,8起是帮人摆平个人纠纷或临时起意,没有一起是为了“壮大团伙势力”。闪某招偶尔“赚点好处”,也是自己揣兜里,从没想过用这些钱买工具、养“小弟”。
“钱没用来养组织”。团伙每次违法所得都是“坐地分赃”,比如开抽的钱,当天就分光了,没有一分钱用于维系团伙——既没买过刀棍之类的作案工具,也没给成员发过“工资”,完全是“各自为战”。
更严谨的是“成员认定”。公安移送的12名嫌疑人里,检察机关只“留下”5个核心:闪某招父子是“纠集者”,另外3人是长期参与、依附团伙的宗亲,他们要么“主动找事”,要么“多次帮衬”,属于“为了强势地位和非法利益长期作案”的类型。剩下7人里,有的是“借势谋利”的“工具人”——比如李某山,只是用闪某招的恶名打击竞争对手,从没想过加入团伙;有的是“临时被拉来的宗亲”——比如闪某银,只参与了1次寻衅滋事,之后就没再沾边,没有“依附团伙”的意愿,所以都没算成“恶势力成员”。
为啥要在“集团”和“团伙”、“核心”和“边缘”之间抠这么细?最高检的解释戳中了农村扫黑的“关键”:宗族关系不是“黑恶”的“保护伞”,但也不能把“宗族聚集”等同于“犯罪组织”。很多农村宗族恶势力,看似“人多势众”,其实是“临时凑起来的散兵”——没有稳定的“老大”,没有明确的“规矩”,甚至连“赚钱养组织”的意识都没有。对这种团伙,既要严惩核心成员的恶行,也要避免“扩大化”,不让“临时帮忙”的宗亲“背锅”。
从“集团”到“团伙”,从“12人”到“5人”,这份“较真”背后,是检察机关对“精准扫黑”的坚持:既要端掉欺压百姓的“宗族恶势力”,也要守住“罪刑法定”的底线。就像最高检说的,“农村扫黑不是‘打越多越好’,而是‘打准才好’——要让每一个判决都站得住脚,让群众既感受到公平,也看到法律的温度。”
闪某招等人的判决已经生效,但这起案例留下的思考还在:农村宗族恶势力的打击,从来不是“一刀切”的“严打”,而是“精准打击”的“巧打”——既要有“除恶务尽”的决心,也要有“区分对错”的细心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还农村一片清净的天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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